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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单位承担还是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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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大病保险是单位承担。根据法律规定,大病保险具体是指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主要通过商业保险机构承办的方式来运作。 《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制度性安排。第十五条保险公司承办大病保险业务,应当按照长期健康保险的经营标准,完善组织架构,健全规章制度,加强人员配备,提升专业经营和服务水平。保险公司不得将大病保险服务整体外包给其他单位。

第2种观点: 大病医疗由个人缴纳,单位不缴费,属于商业保险。大病医疗保险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而大病医疗统筹制度则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报消范围是基金和个人帐户划定各自支付,分别核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本市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报销。大病医疗统筹报销范围是职工和退休人员患病、非因工负伤一次性住院的医疗费用或者30日内累计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的。大病医疗保险报销的流程如下:1、参保人员应当前往当地定点医院医保科填写相关表格;2、提交身份证、医保证或医保卡和医疗费用结算清单等材料;3、审核合格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发放大病医保报销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大病保险是五险之外的保险,由个人承担。不过费用不高,值得为考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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