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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利息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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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规定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一般利息和加倍部分利息,一般利息根据法律文书确定,未确定则不计算;加倍部分利息根据未清偿的金钱债务乘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和迟延履行期间计算。

法律分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拓展延伸

强制执行利息计算方式及其适用范围

强制执行利息计算方式及其适用范围主要涉及在执行过程中如何计算利息,并明确适用的范围。一般情况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判决文书的规定,采用一定的计算方法来确定利息的金额。这些计算方法可能包括按照固定利率计算、按照实际损失计算等。同时,适用范围也是需要明确的,可能涉及到不同类型的案件、不同的执行程序等。因此,了解强制执行利息计算方式及其适用范围对于当事人和执行机构都具有重要意义,可以确保执行过程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结语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若未确定给付该利息则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了解强制执行利息计算方式及其适用范围对于当事人和执行机构具有重要意义,确保执行过程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人民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

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第四条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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