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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宣告失踪的时间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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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四十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第四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其失去音讯之 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宣告失踪需符合以下条件:(1)必须处于持续下落不明的状态。下落不明是指自然人最后确切行踪消失后没有音讯,处于生死不明的状态。(2)下落不明必须达到一定期限。下落不明的期限应该是2年,应从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 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3)须由该自然人的利害关系人向申请。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近亲属,二是与被申请宣告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债权人、合伙人等。这些人没有顺序。(4)须经依法宣告。在我国,宣告失踪的案件 应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是作出宣告失 踪的法定机关。收到宣告失踪的申请后,发出寻找失踪 人的公告。公告期为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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