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事实证据有: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陈述;
六、鉴定意见,是指、司法机关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特殊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书面结论;
七、勘验、检查、鉴定和调查实验的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指以音频、视频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
事实证据的认定是基础。监督办案高质量、高水平,说到底是事实证据认定精准、法律运用得当。当前,与经济社会发展、与人民群众要求还有不小差距。监督办案不能做到事实客观全面、证据确实充分,等于把“铁案”之厦建于流沙之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举证责任】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第五十二条【证据收集的一般原则】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五十三条【运用证据的原则】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起诉书、人民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故意隐瞒事实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五十四条【证据的收集与使用】人民、人民和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