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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属于什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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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属于鉴定意见类的证据。主要是鉴定笔录是否属于当事人书写的,鉴定其真实性。刑事案件的证据是非常多的,而证据要经调查证实后,才能作为证据使用,证据对案件的判决结果起到直接左右的作用。电子证据的概念和分类 电子证据作为证据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运用是基于电子计算机技术、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而来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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