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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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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之日。

通过非正常方式转让房地产的,则土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下:

1、已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原房产因种种原因迟迟未能过户,后因有关问题解决后再办理房产转移登记,土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时间为准;

2、在进行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过程中,判决或裁定房地产所有权转移,土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判决书、裁定书、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权属转移时间为准;

3、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裁决房地产权属转移,土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仲裁书明确的权属转移时间为准。

下列情形,可减征或免征土地:

1、纳税人建造保障性住房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

3、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规定其他减征或免征土地情形,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综上所述,土地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有关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税额,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税款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暂行条例》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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